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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2项目精测区海上施工更正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26 17:27:18  打印

1103-2项目精测区海上施工更正公告

 

受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委托,中招工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对1103-2项目精测区海上施工(招标编号:ZC24G260011)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对原招标公告修改如下:

序号

原招标公告内容

修改后内容

备注

1

2.5最高投标限价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24000万元。

2.5最高投标限价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22880万元。

 

2

3.3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201911日至本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具有海底光电缆工程或通信管线类施工业绩,累计完成合同金额16800万或以上。附合同及竣工或交工或完工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日期以相关证明文件载明的竣工或交工或完工日期为准(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3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201911日至本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具有海底光电缆工程或通信管线类施工业绩,累计完成合同金额16016万或以上。附合同及竣工或交工或完工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日期以相关证明文件载明的竣工或交工或完工日期为准(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

4.1发售时间

20241225日至202512日每天09001700(北京时间)。

4.1发售时间

20241225日至202513日每天09001700(北京时间)。

 

4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115930分,如有延期,招标代理机构另行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6层会议室。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116930分,如有延期,招标代理机构另行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6层会议室。

 

注:本次公告同时在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及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21 

邮编:100190                   

联系人:钱先生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中招工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

联系方式:李章兴、李新苗0106195402801062108026 

邮箱:lizhangxing@cntcidc.com


附件1:保密协议

 

中招工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投标保密协议

 

甲方:中招工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自愿参与甲方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标活动,向甲方申购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经协商一致,双方就保守可能涉及的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等事项签订协议如下:

一、保密内容及范围

1、本协议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由相应保密管理部门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安全的秘密信息。无论是书面、口头、图形、电磁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

2、本协议所称的保密范围包括与本项目相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乙方从甲方、本项目招标人处获得的和任何本项目过程中所形成的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文字和非文字形式的资料、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取得招标文件前阅读本协议,确认签署后方可获得招标文件。

2、乙方需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按不同密级要求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3、乙方仅可将保密信息为投标之目的用于本项目招标过程,招标过程结束后,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使用、披露和传播等行为。

4、出于本项目投标需要,乙方可在投标文件内复制和使用招标文件的内容。

5、乙方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现场返还其所购买的招标文件。严禁乙方私自销毁、复制、留存、丢弃和处理本项目招标文件。

6、乙方在投标文件中引用招标文件所记述的国家秘密,需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在投标文件首页及相关涉密信息所在章节首页标明密级及保密期限。

7、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使用符合保密条件的设备和场所编制投标文件。

8、乙方应确保其雇员遵守同样的保密义务。

9、如乙方及乙方雇员因故意、过失或任何其它原因导致任何保密信息泄露、公开或为第三方知晓,由此给甲方和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保密期限

1、乙方在本协议盖章后,即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2、国家法律法规和有权机关对本协议所涉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解密等有明确规定的,该等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与相关规定一致。

3、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不因本项目和招标文件的变更、完成、终止而失效。

四、例外情况

如有书面材料证明,乙方有法定义务应向国家有权机关披露本项目所涉及的保密信息,乙方应在披露前及时通知甲方,同时乙方仅能在法定披露义务范围内向有权机关披露被明确要求披露的信息,并应尽最大努力、采取充分措施有效地防止或限制其他保密信息的披露。

五、违约责任

乙方如违反任何本协议约定,应承担所有相关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及招标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七、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本协议纠纷的管辖法院为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甲方(盖章):中招工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                

 

如何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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