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烟草公司浉河区分公司零星维修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信阳市烟草公司浉河区分公司零星维修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人为信阳市烟草公司浉河区分公司,资金来源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委托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信阳市烟草公司浉河区分公司零星维修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
2.2招标编号:HNZB2024050847;
2.3项目概况:信阳市烟草公司浉河区分公司所有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修缮与维修。
2.4预算金额:15万元(含税)/年。
2.5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为1个标段。
2.6招标范围:信阳市烟草公司浉河区分公司所有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修缮与维修,主要包括地面、墙面、吊顶、门窗等室内外零星维修;自来水管道、排污管道等零星维修;各类设备间、电控室、泵房等区域的安全标识制作及电器线路、照明设施等安全整改与维修保养。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服务内容及要求。
2.7服务期限:2年。
2.8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行业规定的相关标准并满足招标人要求。
2.9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
3.1.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的主体资格相关证件)。
3.1.2投标人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或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企业资质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
3.1.3拟派项目经理要求: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继续教育培训证(若需要),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具有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提供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继续教育培训证(若需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2024年以来开具的在投标人单位连续缴纳不少于1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3.2财务要求:
3.2.1投标人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可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2.2投标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以来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2.3投标人须能开具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近6个月以来投标人开具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或税务局出具的一般纳税人认定表或税务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通知或主管税务机关网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截图或承诺书)。
3.3信誉要求:
3.3.1投标人须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查询“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行贿犯罪情况,自2021 年09月 01 日以来“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司法机关裁定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查询指南:进入网站首页注册登录→点击高级搜索→打开案由→选择刑事案由→贪污贿赂罪→选择“单位行贿罪”,在“当事人”一栏输入单位全称进行查询;选择“行贿罪”,在“当事人”一栏输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拟派项目经理姓名进行查询】(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截图,查询日期应在本公告发布日期之后,截图需显示查询时间。如不存在行贿犯罪行为,只是查询记录中存在重名或名称信息披露,须同时提供被查询主体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如果发现存在行贿犯罪记录,则视为弄虚作假)。
3.3.2投标人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投标人自 2024年 09 月01 日以来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2024年09月01日以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查询指南:进入信用中国网站首页→打开“信用服务”→点击相应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输入单位全称进行查询;进入信用中国网站首页→打开“信用服务”→点击相应的“失信被执行人(在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时窗口会跳转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即可)输入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经理姓名及身份证号分别进行查询】;
(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截图,查询日期应在本公告发布日期之后,截图需显示查询时间)。
3.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提供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完整版,报告生成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日期之后,报告不显示股东及出资信息的,提供从“天眼查”等企业信息网站查询的股东及出资信息结果截图。若无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等企业信息网站查询到相关信息的,投标人提供承诺书)。
3.4其他要求
3.4.1本项目“拒绝接受三年内有重大违法犯罪记录和重大失信行为供应商投标”、“拒绝接受三年内经司法机关裁定存在组织或个人行贿行为的供应商投标”、“拒绝接受被中国烟草总公司和河南省烟草公司列入行贿供应商名单且在禁入期限内的供应商投标”、“拒绝接受被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烟草公司及河南省烟草公司信阳市公司 认定在不良行为禁止期限和行贿供应商禁止期限的供应商投标”;(投标人须满足书面声明中的内容的要求,按招标公告后附格式提供书面声明)。
3.4.2投标人须满足招标公告后附件书面声明中内容的要求并按附件格式提供《书面声明》;
3.4.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得转包。
4.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及方式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 2024年10月21日—2024年10月25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4.2 招标文件每份售价500元/份,售后不退。
4.3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线上购买。
4.4获取招标文件须提供的资料(应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
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②投标人资格要求3.1-3.4项要求的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章;③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证明扫描件。
注:①请各投标人将符合“4.4获取招标文件须提供的资料”加盖公章的原件扫描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详细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发送至hnzbj5@126.com邮箱,邮件标题注明单位名称+参与项目名称报名资料。
②招标代理机构会在查阅报名资料后按照投标人电子邮件内容中所提供的联系方式,与投标人取得联系通知招标文件缴费事宜。符合招标资格要求并交纳招标文件费后,招标代理机构会将招标文件电子版回复至投标人邮箱,请各投标人注意查看电子邮件。
③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获取招标文件成功不代表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资格条件以评委会审核结果为准。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11月12日15时00分,地点为: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西段,维也纳国际酒店五楼舒伯特厅。
5.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公告发布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河南省烟草公司信阳市公司内网》同时发布。
7.其他
欢迎各投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或违法操纵中标结果等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一经查实,招标人将认定其为不良行为,并依据管理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8.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招 标 人:信阳市烟草公司浉河区分公司
地 址:信阳市平桥区南京路28号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376-6560560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8楼806室
联 系 人:何女士 王女士
电 话:0371–65928003 65928002
电子邮件:hnzbj5@126.com
监督单位:浉河区烟草专卖局
监督电话:0376-6560981
附件:书面声明
2024年10月18日
附件:
书面声明
致:信阳市烟草公司浉河区分公司
我公司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劳动保护、节能减排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没有处于被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我公司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犯罪记录和重大失信行为;三年内没有经司法机关裁定存在组织或个人行贿行为;没有被中国烟草总公司和河南省烟草公司列入行贿投标人名单且在禁入期限内;没有被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烟草公司及河南省烟草公司信阳市公司 认定在不良行为禁止期限和行贿供应商禁止期限。
我公司非联合体投标,我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
我单位承诺按招标公告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保证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及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单位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在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中标后签订合同时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我单位存在与上述承诺不符的行为,我单位同意招标人拒绝我单位的投标、取消我单位的中标资格或单方解除与我单位已签订的合同,并不需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在相关案件查办时,我公司积极配合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如果发生拒不配合调查工作的情形,招标人有权采取警示约谈、降低考核评价分数、降低供货份额、缩短服务期限、终止或解除合同等多种处理措施。
特此声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