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我单位就 检测单元 物项进行采购,现检测单元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检测单元
1.2采购单位: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1.3采购代理机构:中科信工程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已经到位或资金来源已经确定。
1.5 采购项目概况:检测单元。
1.6 成交供应商数量:一家。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检测单元采购及有关技术服务、培训等,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2.2相关要求:
序号 |
采购名称 |
主要内容 |
交货期 |
交货地点 |
1 |
检测单元 |
(1)液压钳系统1套。 (2)电阻焊机1套。 (3)氩弧焊机1套。 (4)激光焊机1套。 |
在从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在2个月内完成全部供货。 |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夹江基地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1)法人要求: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
(2)资质要求:供应商须具备有效期内经第三方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
(3)其他要求:本项目接受代理商应答。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不同供应商之间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2)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3)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根据中国核工业集团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供应商处于黑名单中且处于有效期内:■中国核工业集团供应商黑名单、■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黑名单;
(6)不同供应商在中国核工业集团电子采购平台参与项目、下载文件时IP地址一致的;
(7)采购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3.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采购活动的,请于2023年10月10日至2023年10月17日17时(北京时间),登陆中国核工业集团电子采购平台(www.cnncecp.com/,注册操作咨询电话021-61592300)注册并完成“我要报名”,然后登陆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网址:www.365trade.com.cn,注册操作咨询电话010-86397110)免费注册通过审核后购买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现场不予受理。
4.2 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售价200元(从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下载标书款电子发票),售后不退。
4.3 未在中国核工业集团电子采购平台完成“我要报名”将无法在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购买文件。
5.应答文件的递交
5.1递交应答文件方式:供应商必须在递交应答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中国核工业集团电子采购平台上传电子版应答文件(同时须在平台上进行首次报价)及线下递交纸质版应答文件。
5.2递交应答文件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8日13时30分,递交应答文件地点为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A01楼会议室。
5.3应答文件应按采购文件规定时间、地点递交,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要求上传平台的、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应答文件,采购单位将予以拒收。
5.4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无法现场递交应答文件的,请将密封完好的应答文件在递交应答文件截止时间前邮寄至采购代理机构,邮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剑南大道南段1166号美行中心11楼1106室,收件人: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供应商自行承担因邮寄产生的未按时送达、应答文件破损或遗失等风险。
6.应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6.1采购单位在本项目递交应答文件截止时间不公开开启应答文件,地点为应答文件递交地点。
6.2递交应答文件的供应商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谈判活动,与每一供应商进行谈判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谈判地点同应答文件递交地点。不能参与现场谈判的,可以以电话、视频等线上会议的形式进行谈判。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核工业集团电子采购平台及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上发布。
8.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长顺大道一段328号
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028-85902215
采购代理机构:中科信工程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与采石北路十字路口东南角88号大楼
售卖联系人:李经理
电话:028-85756520
项目负责人:张智胜
电子邮件:zhaobiaobu@zonkex.com
9.其他说明
9.1供应商须遵守采购单位的保密规定(见保密承诺函)。
9.2对于其它公司利用本公司发布的公告信息进行诈骗的行为,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