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窥镜设备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0613-246026124402/01/02
招 标 人:民航上海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2024年9月
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廉洁自律公约
(2016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不断增强招投标人员廉洁自律意识,牢筑防腐思想防线,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中央有关廉洁自律准则规定,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公约。参加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以下称,乙方)也应遵守本公约。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强化服务
意识、诚实守信、秉公办事,自觉践行本公约。
二、甲方人员不得暗示、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消费卡,以及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向乙方报销个人费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谋取私利。
三、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乙方推荐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与本招标项目以及相关经营活动。
四、甲方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五、乙方人员不准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人员馈赠礼金、礼券、消费卡,以及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接受甲方报销个人费用的要求。
六、乙方人员不准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接受甲方人员推荐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与本招标项目以及相关经营活动。
七、乙方人员不准邀请甲方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八、甲乙任一方人员存在违反本公约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处分;或者甲乙任一方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乙方人员存在前述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
第四章 合同格式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技术规格及要求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内窥镜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人为民航上海医院(以下称“招标人”),资金来源为 自筹 ,目前已具备招标条件。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在此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2. 招标采购内容
2.1. 本次采购内容,详见下表。
招标编号/包件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预算金额(超过预算金额,投标被否决) |
0613-246026124402/01 |
胃镜 |
1 |
45万元人民币 |
0613-246026124402/02 |
肠镜 |
1 |
49.5万元人民币 |
注:投标人可选择一个包件或多个包件进行投标,若对多个包件进行投标,投标人应分包件制作、封装及递交投标文件。每包件独立报价,独立评审。
2.2 交货地点:民航上海医院。
2.3 交货期:合同签订30日内或按医院要求。
3.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
3.2 必须按国家规定提供医疗器械经营/生产许可证或备案表。
3.3 必须按国家规定提供设备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登记表或备案表。
3.4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不是自己生产的,应提供有效的生产厂家授权函。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购买招标文件时间:
2024年9月5日至2024年9月9日(北京时间)。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1)凡有意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请前往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www.365trade.com.cn)进行供应商免费注册;
(2)注册审核通过后,登录系统,点击页面上方“我的工作台-寻找招标项目”进行项目查询,找到项目后点击“我要投标”参与项目。如果是被邀请参与的项目,请在“我的工作台-我参与的项目”查找项目并按提示完成后续操作;
(3)根据平台要求完成购标流程并支付相关标书款;
(4)支付完成后,供应商可进行招标文件的下载;
(5)标书费发票在支付成功后一周左右可下载,请在“我的工作台-我的订单”,找到需要开票的项目,点击下载发票即可。平台操作过程中如需帮助,可联系平台客服热线010-86397110获取支持;本项目不接受线下获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在标书发售截止时间前登录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注册、购买标书,否则将无法保证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
标书费:每包件800元,售后不退。付款前请务必准确填写“发票信息”中的内容,发票一经开具不予退换。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9月25日10时00分,地点为上海市长寿路285号22楼12号会议室。
5.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 )”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民航上海医院
详细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398号
联 系 人:王牛
电 话:021-51530200-2179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上海市长寿路285号20楼
联 系 人:张晔、尹以舟
联系电话:021-32557718/32557507
传 真:021-32557272
电子信箱:zy@shbid.com ; yyz@shbid.com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民航上海医院 详细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398号 联 系 人:王牛 电 话:021-51530200-2179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上海市长寿路285号20楼 联 系 人:张晔、尹以舟 联系电话:021-32557718/32557507 传 真:021-32557272 电子信箱:zy@shbid.com ; yyz@shbid.com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内窥镜设备采购项目 |
|
1.1.5 |
工程项目名称 |
/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企业自筹 100%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投标主体 |
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 需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资质要求 |
必须按国家规定提供医疗器械经营/生产许可证或备案表。 必须按国家规定提供设备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登记表或备案表。 以上需提供相关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不是自己生产的,应提供有效的生产厂家授权函。 需提供厂家授权函。 |
|||
1.3.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3.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
(16)其他情形:无 |
|
1.8.1 |
是否组织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 踏勘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踏勘集中地点: |
|
1.9.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 召开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寿路285号 楼 室 |
|
1.10.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见本招标文件中标注星号(*)或(★)的内容 |
|
1.10.3 |
标注星号(*)或(★)的技术要求是否需要提供技术支持资料及其他可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不需要 需要: 其他可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无 有,或用户证明,或技术方案,或试验验证作为技术支持资料。非标研制设备技术支持资料以非标研制方案作为技术支持资料 |
|
1.10.4 |
未标注星号(*)或(★)的技术要求偏差 |
□偏差范围: % 不适用 最高项数: 项 不适用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无 □有, |
|
1.9.2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4年9月10日10时前,须同时将问题的word版及盖章的pdf版发送至zy@shbid.com/yyz@shbid.com |
|
3.2.5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 元。 |
|
3.2.6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无 有,投标人需提供质保期后运行3年所需的易损件和备品备件的清单和价格,并承诺在质保期满后5年内不高于上述清单的价格,此报价不计入投标总价。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从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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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包件1:人民币0.8万元;包件2:人民币0.8万元。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按《投标保证金提交与退还操作须知》(见本章附件)提交。 □不要求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无 □有,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4份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 否 是,全部投标文件的电子版1份,载入U盘。 其他要求:同时提供word版及签字盖章的pdf版 |
|
3.7.5 |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
不需要 需要,分册装订要求:共分2册,分别为: (1)商务部分,单独成册。 (2)技术部分,单独成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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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投标文件包装要求 |
商务部分与技术部分:不分开包装 □分开包装 正本与副本: 不分开包装 分开包装 投标文件电子版:单独包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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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招标人名称:民航上海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内窥镜设备采购项目投标文件(包件*:******) 招标编号/包件号: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即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 投标文件电子版封套上应清楚标明“电子版”字样。 商务标与技术标、正本与副本分开包装的,应清楚标明“商务标”或“技术标”,“正本”或“副本”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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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4 年9月25日10时00分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上海市长寿路285号22楼12号会议室 |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是,退还时间: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上海市长寿路285号22楼12号会议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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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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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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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 |
履约保证金 |
不需提供 □需要提供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10% 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签订合同前 |
|
8.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如下收费标准收取,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进行收费,收费不足8000元按8000元收取 。 中标金额(万元) 收费标准 100以下 1.5% 100-500 1.1%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天内,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
例如:某设备中标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计算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 × 1.5% = 1.5 万元; (300-100)万元 × 1.1% = 2.2 万元; 合计:1.5 + 2.2 = 3.7万元。 |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次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如是),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3.1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3.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3.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由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投标的;
(4)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的;
(7)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如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的;
(8)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或者接受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的单位为本招标项目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的;
(9)一个以上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单一设备采购项目或者核心产品),或者代理商与其代理的该品牌制造商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的;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12)被人民法院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13)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或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的;
(14)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重大的质量问题的;
(15)重新招标后,原投标人在前次投标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16)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4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7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8 现场踏勘
1.8.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参加招标人组织的项目现场踏勘。
1.8.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8.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8.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相关的情况,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响应和偏差
1.10.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0.3 投标文件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是否需要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官方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制造商网站最新发布的资料打印件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如需要提供技术支持资料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0.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可规定允许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0.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1.11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格式”和“技术规格及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买方”、“甲方”和“卖方”、“乙方”、“中标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格式;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技术规格及要求;
其他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作为补充招标文件,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及时向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签收手续或以书面方式确认其收到;否则,投标人将被视为已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及时向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签收手续或以书面方式确认其收到;否则,投标人将被视为已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商务部分:
(1)投标函;
(2)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声明;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
(4)授权委托书;
(5)联合体协议书;
(6)开标一览表
(7)分项报价表;
(8)商务偏差表;
(9)资格和履约能力证明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其他资料。
技术部分:
(11)技术偏差表
(12)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3)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计划;
(14)技术支持资料;
(1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款中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款中所指的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声明。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的合价为准;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并在评审时作不利于该评标人的处理。
3.2.5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6 若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报价与投标函报价不一致,开标时以其开标一览表报价为准,其评标价格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进行认定。
3.2.7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当由联合体一方或多方共同递交,且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对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均具有约束力,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保证金是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投标人的不当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3.4.3 最迟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应被否决投标的;
(4)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和履约能力证明资料
投标人须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3.1项、第1.3.2项的要求以及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关于资格和履约能力的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但备选投标方案的报价不得高于投标报价。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确认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盖单位公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盖单位公章。
3.7.3投标文件的文字部分统一采用宋体小四号,字符间距为标准间距,行距为1.5倍行距;投标文件A4装订成册,长边胶装(除个别资料如图纸等可采用A3纸,短边胶装),且不得采用硬封面。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与纸制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制正本文件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包装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接收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 投标文件的拒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应当被拒收。
4.3.1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4.3.2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4.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4.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4.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2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4.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无息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4.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宣布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查验结果;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未出席开标大会以及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的各方代表均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9)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和确认。
7.2 定标
由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保证金
7.4.1 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提交时间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提出其他附加条件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或者提出其他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8.1 争议的解决
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招投标各方当事人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经各方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问题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8.2 其他补充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投标保证金提交与退还操作须知
为使投标保证金能及时提交和得到退还,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特制定本操作须知。
一、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
报名成功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前。
二、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方式
投标人通过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完成项目报名后以线上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账号为14位虚拟数字账号,仅针对本投标人本项目及本分包有效,对其他投标人、其他项目或分包无效)。
1、中国境内投标人的保证金以电汇、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交。
2、中国境外(含中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投标人的保证金一般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交。
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注意事项
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不得提供虚假、无效的缴纳凭证。
2、当投标人投多个招标项目或一个招标项目的多个包件或标段时,每个项目、包件或标段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分别提交。
3、投标保证金的付款人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得委托分支机构代为提交。
4、银行保函的申请人必须是投标人,中国境内投标人的保证人必须是投标人的开户银行;中国境外投标人可通过一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信誉好的银行直接开具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
5、银行保函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采用事先为招标代理机构接受的其他格式。
6、当投标人为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时(招标文件中明确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由联合体的一方或多方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且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对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四、提交投标保证金程序
(一)采用电汇、银行转账方式提交的: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平台(我参与的项目-主控台-缴纳保证金)汇至相关虚拟保证金账户,并在制作投标文件时附上保证金支付状态的截图(我参与的项目-主控台-缴纳保证金-交易记录)。
(二)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
投标人应当将银行保函正本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若为全流程电子标项目,银行保函应与投标文件一起上传)。
五、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和划付
(一)计息利率:
保证金入账后至退还保证金之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若利率调整,将分段计算);但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将不计利息。
(二)划付方式:
按投标保证金存放期间计算利息,退还投标保证金同时将利息划付至投标保证金的付款人账户。
六、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投标保证金最迟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的5日内退还。在未发生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时,招标代理机构按以下程序和方式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一)未中标人
1、采用电汇、银行转账方式提交的: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未中标通知书》后,向招标代理机构本项目的负责人申请退还,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在平台申请退还保证金,待财务审核后,银行将采用网上支付方式退还。
2、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未中标通知书》后,向招标代理机构本项目的负责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将银行保函原件予以退还(全流程电子标项目无退还操作)。
(二)中标人
1、采用电汇、银行转账方式提交的:
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向招标代理机构本项目的负责人申请退还,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在平台申请退还保证金,待财务审核后,银行将采用网上支付方式退还。
2、采用书面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
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向招标代理机构本项目的负责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将银行保函原件予以退还(全流程电子标项目无退还操作)。
3、如招标文件规定由中标人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中标人须先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后,招标代理机构再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七、其他事项
1、如投标人对本须知中的相关内容作进一步咨询,可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或向招标文件中列明的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平台客服(010-86397110)电话咨询。
2、对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比选或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如果在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文件、比选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则表示本须知有关投标保证金提交和退还的规定将同样适用于对应的竞争性谈判、询价或比选采购项目。此时,本须知中的“投标人”应理解为参加谈判、报价的“供应商”;“中标人”应理解为“成交人”;“未中标人”应理解为“未成交人”;《中标通知书》应理解为《成交通知书》;《未中标通知书》应理解为《未成交通知书》。
第三章 评标方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1年第12号令/2013修订版)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标原则
-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
- 评标程序为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可以进入详细评审。
- 本评标办法采用百分制计分,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投标人价格分和技术商务分的合计得分,总分为100分;其中价格分为30分、技术商务分为70分。技术商务依据评标委员会打分合计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人技术商务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当评委会总人数大于5人时,需去掉评委评分中的最高和最低分)。
二、初步评审
(一)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
1.1投标书(函);
1.2共同投标协议(注:如有);
1.3其他“投标文件格式”中标明必须签字和盖章的章页。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1本项指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
3.1.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如有)及购买招标文件时一致;
3.1.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3.1.3其他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资格条件。
3.2本项还指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3.2.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3.2.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3.2.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由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投标的;
3.2.4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3.2.5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的;
3.2.6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的;
3.2.7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如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的;
3.2.8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或者接受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的单位为本招标项目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的;
3.2.9一个以上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投标(单一设备采购项目或者核心产品),或者代理商与其代理的该品牌制造商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的;
3.2.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3.2.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3.2.12被人民法院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2.13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或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的;
3.2.14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重大的质量问题的;
3.2.15重新招标后,原投标人在前次投标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3.2.16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5.1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
5.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6.1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2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6.3 投标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字时,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6.4 投标人的投标书(函)、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6.5 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或交货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6.6 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6.7 其他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6.7.1 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或参数要求的;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二)澄清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回复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三)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书面确认。投标人拒不回复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与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将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符时,将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分项合价之和与总价不符时,将以分项合价之和为准。
三、详细评审
(一)总分值100分。
评审内容 |
分值 |
评审标准 |
价格 |
30分 |
评标基准价:经评审的最低价为基准价。 各投标人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
招标文件响应度 |
40分 |
满足基本配置要求并实现基本功能要求:40分(*号条款必须满足,否则予以否决,非*号指标不满足一项扣3分。) |
设备综合性能 |
10分 |
综合考虑产品的综合性能:产品技术先进或主流、且运行稳定,使用寿命长、业界评价出色、具有高精度,高灵敏度等高性能特点,存在独特产品优势的得 6-10 分;产品技术传统,运行稳定,寿命较短,业 界评价普通,无亮点的得 1-5分。 |
原厂保修证明 |
6分 |
提供投标产品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原厂质保证明,不提供则不得分。 |
售后服务承诺和服务体系的完善性 |
8分 |
综合考虑质保及售后方案:售后方案全面、详细,有准确的故障响应及修复时间承诺,售后团队配置充足,配备充足备件的得 5-8 分;质保期及质保范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售后方案简单,售后团队人员配置不足,无明确响应节点的得 1-4 分。 |
相关业绩 |
6分 |
投标人具备自2020年起类似合同业绩(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每提供1份得1分,满分6分。 |
合计 |
100分 |
|
(二)排序
评标委员会按综合得分(价格分+技术商务分)由高到低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如出现得分相同的情况,则以投标报价低者优先;如投标报价也相同的,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同,则由评委采用记名投票表决,得票多者排名靠前。
(三)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本招标项目的中标人。
第四章 合同格式
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民航上海医院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398号
邮政编码:
电话:18136117630
传真:
联系人:王牛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设备:
2.1.1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2. 合同价格、交付地点和交付期限
2.1合同价格
本合同设备价格为含税价人民币 元整,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交付地点: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398号
2.3交付期限
本合同设备的交付期限:本合同生效后 天
乙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免费保修期为 年 ,按照货物终验合格后开始计算保修服务,保修方式为所有配件全保。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设备的质量标准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招标文件要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设备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设备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设备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设备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设备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因第三人维权甲方支出的钱款以及由此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所有间接经济损失。
5.验收
5.1 设备根据合同的规定交付后,甲方应及时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设备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设备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若涉及甲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验收的,相关费用亦由乙方承担),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设备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设备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设备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付款内容:(分期付款)
7.2.2付款条件:
1)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 ;
2)在设备交货及安装完成(初验合格)后3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40% ;
3)在设备试运行完全合格(终验合格)后9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10% ;
4)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相应金额的发票,如因乙方未交付发票导致甲方延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8.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有权接收设备,如设备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或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如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设备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乙方需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0%,同时还应向甲方支付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所有间接经济损失)。
8.2如果乙方无法交付设备、或者设备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或标准的,造成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设备,其支付的超出本合同价款的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
8.3由于乙方的原因,使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所有间接经济损失)。
8.4甲方在乙方安装设备时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安装工作。
8.5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设备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设备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乙方根据合同的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设备,如果甲方在合同范围外增加或扩大合同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乙方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满足甲方对设备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设备交付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设备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所有间接经济损失)。
9.6乙方在安装设备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交付及安装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乙方保证交付的设备及在保修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设备及部件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所有间接经济损失)。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设备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设备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甲方有权选择退回设备并解除本合同或降低设备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所有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误期赔偿
11.1除合同第12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设备的,甲方有权在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天)赔偿未按期交付的设备总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付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第8.1款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2.不可抗力
12.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2.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2.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3.争端的解决
13.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3.2 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3.3 如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4.违约终止合同
14.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设备。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同时还应向甲方支付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所有间接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4.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4.3乙方有任何违约行为的,还应承担甲方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15.破产终止合同
15.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6.合同转让和分包
16.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7.合同生效
17.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7.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 合同附件
18.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中标文件、《廉洁合规条款》。
18.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8.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以招、投标文件及中标文件为准。。
19.合同修改
19.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廉洁合规条款
本廉洁合规条款是民航上海医院(“甲方”)与【 】(“乙方”)签订的《 》(下称“主协议”)之必备附件,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同意签订并遵守如下廉洁合规条款的各项约定:
一、双方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廉洁合规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刑法》等),良性合作、互惠发展。
二、双方承诺其符合下述条件: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设立并存续且有资质从事业务;
2.其单位或雇员从未发生过违反与反腐败及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任何第三方输送或收取现金、实物、便利、机会等不正当利益,或采用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获得商业机会,或以恶意串通的方式谋求不正当利益,或未履行保守秘密、勤勉尽责义务等;
3.近3年未受到所处行业协会的行业处分;
4.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廉洁合规义务:
1.遵守与反腐败及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不得为获得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机会,或在与其他供应商的竞争中获得优惠待遇,而实施以下行为:
(1)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个人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购物卡、实物、回扣、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红包、便利机会等;
(2)采用提交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的;
(3)与任何第三方进行恶意串通的;
(4)对双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义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等消费活动。
3.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期间及其后,不得针对主合同相对方与其他供应商或销售客户间的合作关系实施任何不利于主合同相对方的行为;
4.保守秘密、勤勉尽责;
5.根据法律法规所需要履行的其他廉洁合规义务。
四、任一方违反上述承诺及廉洁合规义务的,或不配合另一方查处其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则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同时或个别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有权单方解除主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如因违约方违反廉洁条款对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因解除合同对守约方生产、经营所造成的损失,因解除合同导致守约方无法正常履行和其他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违约责任等。
3.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主协议标的额30%的违约金;
4.有权要求违约方配合守约方就此进行相关的一切调查。
五、本廉洁合规条款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项目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包件号: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目 录
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
二、投标保证金
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授权委托书
五、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时适用)
六、开标一览表
七、分项报价表;
八、商务偏差表;
九、资格和履约能力证明资料;
十、其他资料。
技术部分
十一、技术偏差表;
十二、投标技术性能指标/投标方案详细描述;
十三、技术支持资料;
十四、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计划;
十五、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采购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包括补充文件(如有的话)的全部内容,愿意以金额为(大写): 元(¥ 元)的投标总报价,提供本招标项目所需的设备及相关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大写): 元(¥ 元);
(3)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
3、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投标的有效期为________个日历日,并承诺在此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5、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6、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与贵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贵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7、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印刷体):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保证金
附投标保证金的交付凭证:
1)网上支付、贷记凭证、电汇的底单复印件;
或2)《投标保证金收据》的复印件(以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方式提交的);
或3)银行保函的复印件(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见后)。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开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致: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本保函作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投标人”)对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的招标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提供的投标保证金。_________(开具银行名称)无条件地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本行一旦收到贵方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7日向贵方支付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的保证金:
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应被否决投标的;或者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除非贵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如贵方和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须通知本行。
担保人(开具银行)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在此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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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授权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提交、撤回、修改(招标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在此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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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合体协议书(非联合体不用填写)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 体,共同参加
(招标项目名称)的招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牵头人。
2. 联合 体牵头 人合法 代表联 合体 各成员 负责本 招标项 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签署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的所有承诺均认为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
5.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牵头人名称)承担 ; (成员一名称)承担 ;(成员二名称)承担 。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____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日
六、开标一览表
招标编号/包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 元
项目名称 |
投标报价 |
交货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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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七、分项报价表
招标编号/包件号:____________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内容 |
数量 |
单价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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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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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备品备件报价表
招标编号/包件号:____________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名称与规格 |
原产地与制造商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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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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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注:投标人需按本表格式提供质保期后运行3年所需的备品备件的清单和价格,并承诺在质保期满后5年内不高于上述清单的价格,此报价不计入投标总价。
八、商务偏差表
序号 |
招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招标要求 |
投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投标响应 |
偏差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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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对招标文件的商务要求列出偏差内容,如全部内容均无偏差,则注明“均无偏差”。
投标人未填写本偏差表的,视作均无偏差,但在评审时将作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判。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九、资格和履约能力证明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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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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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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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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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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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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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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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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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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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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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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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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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具有的各类资质证书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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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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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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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营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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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 |
(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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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设备制造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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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要求设备制造商需具有的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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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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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格式)
(招标人名称):
我们(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商地址)。兹指派按中国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投标人地址)的(投标人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和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代表我方办理贵方(招标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我方兹授予(投标人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消的权力。兹确认(投标人名称)或其委托代理人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我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本文件,(投标人名称)于 年 月 日接受此件,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保证为上述公司就此次招标而提交的货物承担全部质量保证责任,以此为证。
投标人名称(盖章): 出具授权书的制造商名称(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___________ 其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____________
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二)业绩情况表
1、投标人业绩情况汇总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品牌型号 |
签订日期 |
买方名称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投标人履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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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投标人须知对投标人业绩有要求的,投标人应填写本表并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表
序号 |
姓 名 |
年龄 |
学历 |
专业 |
在项目组中的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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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十、其他资料(商务部分)
十一、技术偏差表
招标编号/包件号:____________
招标要求 |
投标响应 |
偏差说明 |
所在页码 |
1.数量:胃镜 1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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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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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野角:≥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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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逐条列出技术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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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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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对招标文件《第六章 技术规格及要求》中的技术参数逐条列出偏差内容,偏差说明应填写“正偏差”、“负偏差”或“无偏差”,如有提供证明文件,应标注页码。
投标人未填写本偏差表的,视作均无偏差,但在评审时将作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判。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十二、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十三、技术支持资料
十四、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计划
十五、其他资料(原厂保修证明等)
第六章 技术规格及要求
包件1:胃镜技术参数
1.数量:胃镜 1根
2.技术参数
(1)视野角:≥140°
(2) HDTV成像:有
(3) NBI窄带成像功能:有
(4)景深:≥3-100mm
(5) 插入部外径:≤9.9mm
(6) 先端部外径:≤9.8mm
(7) 弯曲部弯曲角度:上 210°,下 120°,左100°,右100°
(8) 有效长度:≥1030mm
(9) 全长:≥1350mm
(10)钳子管道内径:≥3.2mm
(11)最小可视距离:据先端部≤3mm
(12)有内镜信息记忆功能:有
(13)防水一触式接头:无需盖防水帽即可全浸泡,无需连接电镜电缆成像。
(14)副送水管道:具备
(15)可兼容高频电刀
3.保修期限:≥3年
包件2:肠镜技术参数
1.数量:肠镜 1根
2.技术参数
(1) 视野角:常规焦距模式≥170°,近焦模式≥160°
(2) HDTV成像:有
(3) NBI窄带成像功能:有
(4) 双聚焦功能:具备
(5) 景深:常规焦距模式≥9-100mm,近焦模式:≥4-9mm
(6) 插入部外径:≤12.8mm
(7) 先端部外径:≤13.2mm
(8) 弯曲部弯曲角度:上 180°,下 180°,左160°,右160°
(9) 有效长度:≥1330mm
(10)全长:≥1655mm
(11)钳子管道内径:≥3.7mm
(12)最小可视距离:据先端部≤3mm
(13)有内镜信息记忆功能:有
(14)防水一触式接头:无需盖防水帽即可全浸泡,无需连接电镜电缆成像。
(15)副送水管道:具备
(16)可兼容高频电刀
(17)可弯硬度:据先端部30cm处硬度手动可调0-4档
(18) 内镜信息记忆功能
3.保修期限:≥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