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受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委托,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现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零售授信业务合作评估机构入围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零售授信业务合作评估机构入围采购项目。
1.2服务地点:包括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及鞍山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行政区域内。
1.3服务期限:3年。首次期限为1年,服务期满后如未书面提出异议且认可继续保持合作关系的情况下,合同自动延续,每次延续期限为壹年,延续次数最多为两次。
1.4质量标准:服务规范、收费合理、诚信度高,在业内具有较好的声誉和业绩,评估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无不良执业记录,主要管理人员相对稳定。
1.5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5个标段,对私业务委托评估,可单项或双项投标,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本部对私授信业务合作评估机构入围招标;
(00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对私授信业务合作评估机构入围招标;
(00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对私授信业务合作评估机构入围招标;
(00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对私授信业务合作评估机构入围招标;
(00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对私授信业务合作评估机构入围招标。
1.6采购预算:首年评估费预估支付150万元,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
2、供应商资格要求
1.须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并公示的公司制或合伙制评估机构,拥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执业经营二年以上;
2.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合伙制评估机构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60万元;
3.评估机构应具有房产、土地、资产评估资质;
4.评估机构具有与拟评估对象相对应的权威机构颁发的有效评估资质证明;
5.评估机构所持评估资质的等级应当为一级(甲级、A级)或者二级(乙级、B级),评估资质不划分等级的除外;
6.评估机构应具备权威机构认证的5人以上专业评估人员;
7.评估机构应连续经营2年以上,经营业务无不良记录;
8.评估机构应在对应服务区域需有营业办公场所;
9.服务规范、收费合理、诚信度高,在业内具有较好的声誉和业绩,评估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无不良执业记录,主要管理人员相对稳定;
10.评估机构及拟指派的评估师在我行拟委托事务方面具有类似的成功经验;未曾发生明显的失误或过错造成银行资产损失的行为;
11.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2.投标人近一年企业社保直接缴纳人数不少于10人;
1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分包投标或者未划分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投标人之间不得存在工商登记的联系电话和注册地址相同的情况;
14.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得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不得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15.投标人中标后不允许分包、转包,能够直接和招标人签署项目合同;
16.投标人须在以往中国光大银行的采购项目中没有欺骗、欺诈的行为或不良记录;
17.投标人应依法取得营业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明文件,或营业办公场所房产证明和在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
18.投标人具备至少1个同类项目案例(2023年至今同类项目案例,以提供合同为准);
19.投标人须提供其所属员工与光大银行沈阳分行员工及直系亲属无关联关系的声明;
20.各标段可兼投兼中;
3、购买采购文件
获取时间:从2026年3月6日 08时30分到2026年3月13日 16时30分
获取方式:现场购买。(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400元/本,售后不退。)
4、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5、招标文件递交
5.1递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2026年3月27日10:00时(北京时间),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
5.2开标时间及地点:2026年3月27日10:00时(北京时间),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
采购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56号
联系人:樊经理
电 话:024-83255523
采购代理机构: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
联系电话:024-23383567-806
联系人:王本镕、徐雨桐
电子邮箱:lngcgjc@163.com
